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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galaxy澳门关于印发《银河galaxy澳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来源:市场局     点击量:      字体:T T T

 

银河galaxy澳门关于印发《银河galaxy澳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银河galaxy澳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银河galaxy澳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银河galaxy澳门

                              

 

 

 

 

 

 

 

 

 

 

 

 

 

 

 

 

 

 

 

附件1

 

 

银河galaxy澳门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要求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厅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以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局负责自行审查。以厅直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印发单位负责审查。厅牵头印发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的处室局负责审查,厅法规处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

  (三) 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从维护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和单位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要求

  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文化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参加。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建立和落实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

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

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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