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为促进文物保护利用,支持文化文物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财教〔2018〕826号),现下达你市、县(区)201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你市、县(区)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以及《安徽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文物办〔2015〕140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根据预算下达数,完善项目绩效目标,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报省文物局备案,并在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8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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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