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文秘〔2012〕119号
薛冰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文物保护审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简洁扼要,对我们进一步开展全省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等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吸纳。
在我省一些建设工程中,有不少地面及埋藏于地下的历史文化遗存遭到破坏,令人感到惋惜。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规规定,在大中型基本建设及城市建设中,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相应的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多数建设单位基本上能遵守法律,履行相关程序,但也有部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办事,致使珍贵文化遗产资源遭到破坏。这是目前在文化遗产保护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厅也在积极研究对策,如加强与省发改委、国土、住建等省直单位沟通与协调,及时召开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会议,就文物保护问题进行互相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尽量减少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做到既利于基本建设又利于文物保护。
关于对《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进行修订或补充的建议,我们将适时与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加强调研,争取对该法规文件进行进一步完善,使之更严谨和更具有操作性。
关于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的建议很有见地,我厅正在积极努力,加强与发改委、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联系,争取在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有文物部门参与其中,提出文物保护意见,提前对用地范围进行考古勘探和发掘,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 B类
联系单位:省文物局
联系电话:0551-2825035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