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非遗立法工作。自2006年起即开始启动立法调研,组织相关专家编撰形成了《条例》初稿,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等多种方式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为确保出台法规精炼、科学、管用,我省不断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关于非遗立法的交流。自2009年至2012年连续四年,先后赴西藏、青海、广东、广西等多省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吸取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2014年我省正式出台《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之后,各地积极开展非遗保护立法探索,非遗保护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2017年分别公布《滁州市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规定》《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德县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宣城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池州市非遗文化人才“名师带徒”工程实施办法》等多部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针对目前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正式出台《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文化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形成初稿,《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进入征求意见程序。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我省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进出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二是建议阜阳市在《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和进程,结合实际,研究出台《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推进阜阳市非遗工作进入依法保护轨道;三是我厅将积极鼓励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开展非遗保护立法探索和各式各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感谢您对安徽文化工作的关注关心,期待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复。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省文化厅
联系电话:0551-6360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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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