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所)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探索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效机制,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和活态传承,2014年3月,省文化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所)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文非遗〔2014〕13号),启动我省第二批省级非遗传习基地(所)申报工作。经各市积极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厅长办公会审定,决定命名安庆市潜山县天柱陶瓷有限公司等35个单位为“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命名蚌埠市五河县临北回族乡狮子舞传习所等19个单位为“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
希望以上单位结合各自项目特色,拓宽传承思路,加大传承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培养更多的传承人,有效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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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