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合肥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艺术品(仅限于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艺术摄影、装置艺术、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展示、电子商务销售)。经营其他商品,需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未取得“交易场所”资质前,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从事艺术品银行、艺术品信托等经营。
请你公司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将企业自审制度上传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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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