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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非遗处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6日
名称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号 关键字 非遗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政府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e1]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资助费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费用、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用。具体包括: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用,主要支持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展示展演、宣传推广、传习基地建设等支出等。

(二)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用于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e2]

第八条  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通过省级非遗资助项目评审下拨各市、县(区)。

省级非遗资助项目评审由省文化厅组织实施。每年9月份启动次年非遗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对本市(省直管县)报送项目审核汇总,合理排序后报送省文化厅,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市(省直管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总数的20%。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直单位的,经费申报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省文化厅。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市(省直管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省文化厅。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省文化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文化厅下达市、县级财政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e3] 。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财政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市(省直管县)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厅和财政厅备案。财政厅和文化厅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厅和文化厅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厅和文化厅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八条  接受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与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1]修改理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管理费已在省文化厅部门预算“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管理专项经费”中安排,不宜写入此资金管理办法。

 [e2]修改理由:参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3]修改理由:申报项目应为计划当年实施的项目,两年内可实施完成是对资金使用的要求,并非是申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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