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省文物总店组织各部室主任召开学习交流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文物保护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为依据,就若干问题进行了解读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如下。
1.文物能否收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合法收藏文物的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收藏文物。
3.文物能否买卖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可参考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关于颁发“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1795年至1949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具体可查询国家文物局公布的第一、二、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
4.不能买卖的文物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以下文物:一是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是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是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