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使机关新进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促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新进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锻炼制度。凡属机关新进工作人员(包括近两年),应分期分批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锻炼。
第三条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锻炼时间一般为3–6个月左右。具体人员由厅人事处按照机关新进人员到岗时间先后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锻炼人员的主要职责:协助厅机关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五条新进人员所在部门要支持其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锻炼。锻炼人员确定后,由人事处通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不再安排新进人员工作任务。
第六条新进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锻炼工作时间视为挂职锻炼,享受锻炼部门的岗位津贴(补助);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由所在部门按照同类人员执行。
第七条锻炼人员工作期满,由本人进行小结,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遵守纪律等,由厅办公室作出考核鉴定,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在试用期(见习期)内锻炼的新进人员,锻炼工作时间计入其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期满时仍在窗口锻炼期限的,其试用期(见习期)考核鉴定待其锻炼工作结束后,由所在部门负责办理;考核鉴定合格的,其定级、转正时间从试用期(见习期)届满时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新进工作人员,是指厅机关新招录的机关公务员、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