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文化厅
公共文化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文化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银河galaxy澳门公共文化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公共文化单位办事公开,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文化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事公开,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文化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以下统称公共文化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文化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
第四条公共文化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2.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过程和结果。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4.服务事项,以及办事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
5.办事承诺、违诺责任及结果反馈。
6.廉政承诺,办事纪律,监督电话,投诉方式等。
7.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公共文化单位在按照本规定实施办事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公共文化单位不得公开涉及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公共文化单位实施主动公开时,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要具体公开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和途径公开:
1.部门和单位网站。
2.新闻发布会。
3.社会公示、听证会、专家咨询。
4.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5.图书馆、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共场所。
6.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第八条公共文化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应当公示办事格式文本。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共文化单位要不断提高办事公开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的制度体系。
(一)健全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方便群众监督。
(二)健全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
(三)实行办事承诺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四)实行反馈回应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要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反馈其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建立考评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行业特点制定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的具体办法,定期接受广大群众、社会团体及主管部门的评议。
(六)健全责任追究制。要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处理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单位实施办事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群众对有关办事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办事公开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单位特别是公开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