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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省文化厅
受理条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申报材料:1.申请书。2.调查单位资质证明或调查人员身份证明。3.省内非遗学术机构合作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数量限制: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结果名称:批文。
年检要求:无
服务对象:境外组织或个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结果时效:自批准日至调查结束
咨询电话:0551-6360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