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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其他权力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4条。
申报条件:1.具备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已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特殊的除外)。3.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4.“四有”工作完备
申报材料:1.市县文化(文物)部门申报文件;2.申报文本。内容包括:市(县)人民政府推荐文件原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政府文件复印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办理程序: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无
审批决定证件:无
年检要求:无
注意事项:无
服务电话:0551 62999873
办理地址:省政务服务中心68号文化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