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體中文版 |
|
法定依据: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
申报条件:艺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申报材料: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4.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68号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服务电话:055162999873 监督电话:05516260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