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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6 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具备艺术品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1.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2.展览的活动方案、场地使用协议;3.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4.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68号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服务电话:0551-62999873 监督电话:0551-62607289